网购设备非法捕猎致2只华南梅花鹿死亡 杭州中院:判罚当事人9.6万

2025-06-04 14:52:00

潮新闻客户端 记者 邹宸 通讯员 滕腾

在“6.5”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备受关注的涉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庭审现场。图源:杭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当事人周某和方某皆为临安昌化镇后葛村土生土长的村民,平时没有固定收入,以地里干农活为生,农闲时到外面打打零工。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间,周某委托方某在网上购买弹簧捕猎套装和信号发射装置,两人意图捕猎山间野味享用,随后便在浙江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共同设置捕猎装置,并约定捕到猎物后平分。

被猎杀的梅花鹿 图源:杭州中级人民法院

令人痛心的是,这一系列非法行为最终导致2只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华南梅花鹿被猎捕死亡,其中1只为具有科研价值的种群扩繁试验样本。

华南梅花鹿作为珍稀濒危物种,在杭州临安清凉峰等地有自然分布,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有着重要意义,此次事件对自然生态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

华南梅花鹿 图源:浙江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2024年5月,方某、周某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各8000元。刑事治罪后,已经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如何得到修复和弥补?如何发挥个案的警示教育意义,向伺机狩猎的不法分子敲响警钟?如何提高全社会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后,依法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认为,方某和周某在禁猎区、禁猎期和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了极大伤害,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发点位图示 图源:杭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查明,2021年临安区人民政府曾发布通告,明确临安区行政区域范围为禁猎区,禁猎区全年禁猎。方某、周某明知保护区有国家一级野生动物梅花鹿出没,仍投放捕猎套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民法典关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

最终,法院判处两人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万元,另处惩罚性赔偿金3.6万元,共计9.6万元,并判令两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其中惩罚性赔偿金款项将专项用于浙江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的科研保护工作。

为什么会判处公开赔礼道歉这样的决定?潮新闻记者了解到,赔偿道歉是常见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也可请求被告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赔礼道歉责任方式有助于修复被告的道德感,保障社会公众的精神利益,还能够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发挥预防环境违法行为的作用。

华南梅花鹿 图源:浙江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方检察机关出示了充分的证据,详细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案件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追究,更彰显了社会对野生动物保护和生态环境维护的坚定决心。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不仅在于追究违法者的责任,更在于通过司法手段,对社会公众起到宣传和警示作用,提升全社会对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视程度。”该案承办法官、杭州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廖珍珠表示。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保护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提供生态服务、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履行道德责任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任何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本案的公开审理旨在提醒广大民众,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参与、不支持任何形式的非法捕猎行为,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举报,共同守护我们的生态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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