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到达公诉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获得批准,再移送公诉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会提请检察机关逮捕。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后,若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便会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的公诉科进行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但未获得批准,或直接移送公诉
在某些情况下,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可能未批准逮捕,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提捕,而直接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的公诉科。这种情况又被称为“直诉”。
检察院自侦部门或上级院移交的案件
检察院的自侦部门在侦查结束后,会将案件移送至公诉科审查起诉。此外,上级检察院在审查下级院移送的案件时,若认为需要,也会将案件移交至公诉科。
案件到达公诉科后,公诉科将承担以下职责:
审查起诉: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
监督侦查活动:对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认定漏罪漏犯: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漏罪或漏犯时,进行认定和追诉。
提前介入和侦查引导取证: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和侦查引导取证,确保案件质量。
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在法庭上支持公诉,监督法庭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并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总之,案件到达公诉科意味着案件已经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将面临是否提起公诉的审查决定,并且检察院将对该案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