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出租后有哪些权力

2025-01-13 04:28:24

房屋出租后,出租人拥有以下主要权利:

所有权或处置权

出租人一般以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为前提,但也有部分房屋由于种种原因,出租人虽不享有所有权,但对房屋享有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仍可以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方。

收取租金的权利

基于出租人让渡了房屋的使用、收益权,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最主要的权利是收取租金。

要求承租人合理使用的权利

向承租人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是出租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同时相对的,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也应在合理范围内。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改善或增设,出租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提前收回自住的权利

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行使这权利,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但如果是约定的或显然是明显合理的原因,应该是允许的,规章规定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终止合同及可行使索赔的权利

出租人有权在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提前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如果因此给承租人造成损失,出租人可行使索赔的权利。

合同期满收回房屋的权利

合同期满后,出租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意续签出租合同,并收回房屋。

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购买者的权利,但房屋共有人、出租人的近亲属的优先购买权大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这些权利保障了出租人在租赁关系中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有效地管理房屋并确保其得到合理的利用。同时,这些权利也受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