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因此, 公司调岗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劳动者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准备和适应新的工作岗位。同时,调岗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用人单位需要合理补偿员工。
请注意,具体提前通知的时间可能会受到劳动合同中其他条款的约束,例如试用期、合同期限等。此外,如果调岗是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的,用人单位可能需要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并可能涉及到额外的补偿。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用人单位在调岗前与劳动者进行充分沟通,并确保遵守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