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之所以优于债权,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权利性质
物权是支配权,意味着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特定的物,无需他人意思表示的介入。
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权利效力
物权具有排他性,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相容的物权。
债权具有相容性,同一标的可以同时成立多个债权。
权利实现
物权具有追及性,即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其物。
债权没有追及性,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经过登记或动产经过交付转移了占有,就发生物权转移,产生对抗第三人的债权的效力。
保护方法
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物权具有法定权利的特点,而债权则更多依赖于合同法和侵权法等法律规范。
社会功能
物权规范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债权则规范财产的流转关系。
在财产关系的运作过程中,物权是债权的起点和最终归属,债权是实现物权的桥梁与手段。
优先顺序
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公示公信
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
绝对权与相对权
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意味着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这些原则确保了物权的直接性和排他性,使得物权在实现和保护方面具有更高的法律地位。在法律实践中,这些原则对于维护财产权益和交易安全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