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员工上班冲奶粉被烫伤,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上诉被驳回

2025-04-24 10:43:00

上班时冲奶粉喝,结果因玻璃杯炸裂被烫伤,这算工伤吗?近日,上海二中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答案:算!

据悉,刘某与上海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于2017年12月18日起在财务部门担任会计。2017年12月26日上班时,刘某冲泡奶粉,玻璃杯突然炸裂,导致其下肢被开水烫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下肢Ⅱ度烫伤。

2018年2月1日,刘某向浦东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浦东人社局调查后,认定刘某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于2018年4月4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刘某和公司。

公司对此不服,认为刘某工作时间吃早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是其自行购买的玻璃杯质量有问题。公司还称,刘某冲泡奶粉不属于工作中的正常活动,并非保证工作继续所必需的生理需求,也不属于岗位职责,其受伤与公司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

但浦东人社局表示,刘某工作期间冲泡奶粉的行为,未超出职工为满足生理需要所进行活动的合理范畴,应视为工作的合理组成部分。其因玻璃杯爆裂受伤,虽直接原因是玻璃杯质量问题,但这并不构成排除工伤的法定情形,所以仍属工伤范畴。

随后,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浦东人社局所作认定工伤决定。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上班冲泡奶粉的行为,未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的情形。浦东人社局依据调查事实作出的工伤决定并无不当,公司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满足必要、合理的生理需求,是从事劳动工作的前提条件,属于劳动权的一部分,应受法律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包括直接和间接工作原因,劳动者在工作中出于正常生理需要的饮食,在合理范围内可视为工作的组成部分。奶粉作为冲饮性质的即食性饮品,冲泡无需花费过多人力和时间,一般不会影响工作正常进行。刘某上班冲泡奶粉的行为,未超出正常生理需要范畴,虽不属于直接履行工作职责,但有助于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属于间接工作原因。所以,刘某上班冲泡奶粉时被开水烫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浦东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的结论并无不当,公司认为职工上班期间除饮水外饮食行为导致伤害均不属于工伤的观点过于狭隘,与实际工作、生活需求和状况不符,其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驳回公司的上诉请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