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需要以下手续和材料: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
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殡仪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法院宣告死亡裁决书等其他能够证明逝者死亡时间的材料。
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身份证。
户口簿。
港澳台通行证或护照(境外人员)。
亲属关系证明
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及文书送达回证等。
由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居民亲属关系证明。
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出具的村民亲属关系证明。
遗产证明
房产证、车辆产权证、存款证明、公司执照或股权登记证明等财产证明材料。
如果遗产涉及不动产,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需要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相关公证书原件。
继承人已死亡的,提交其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
填写《公证申请表》
申请人需用钢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公证员审核
公证员对提交的材料和《公证申请表》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单》。
领取遗产继承公证书
申请人携带好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公证费发票,在规定时间内到公证处领取办理完毕的公证书。
建议:
所有继承人应尽量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手续,以确保流程顺利进行。
如果继承人无法亲自到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需办理相应的委托公证手续。
准备好所有必需的材料,并按照公证处的要求进行申请和审核,以确保遗产继承公证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