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或提前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期间内,一方当事人没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理由,而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预期违约分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情形。
预期违约的主要特点包括:
发生时间:
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而实际违约则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后。
违约形态:
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是一种“毁约的危险”或“可能的违约”,而非现实的违反义务;实际违约则表现为完全不履行、部分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等违约形态。
侵害利益:
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债权,而实际违约侵害的是现实债权。
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包括: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 ,或者通过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无正当理由:
违约方没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理由来解释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不解除合同而要求违约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履行债务。
综上所述,预期违约是一种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出现的违约形态,涉及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且通常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