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的特点主要包括:
实施简单易行:
网络环境开放,用户可以匿名或随意使用网名,实施侵权行为无需高深技术知识。
损害后果即时发生:
网络传播速度快,侵权行为能迅速扩散,影响范围广。
责任主体众多:
包括原始侵权者、传播者、网络服务商等,确定具体案件中的责任方有时困难。
取证困难:
网络上的证据可能不稳定、易变,且法律对电子证据的接受程度有限。
司法管辖不确定:
网络跨越国界,侵权行为可能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确定司法管辖权存在争议。
侵权行为难以认定:
数字化信息的不稳定性和易变性使得侵权行为难以追踪和认定。
侵权主体复杂隐密: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可以自由选择昵称或匿名,给侵权主体认定带来技术上的挑战。
侵权后果域宽速快:
网络无国界,侵权行为能迅速影响全球,权利人难以控制。
网络侵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处理网络侵权案件时,需考虑全球化、虚拟化、技术服务提供者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