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招标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项目;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其他特定项目
不属于上述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这些范围是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旨在确保工程项目的竞争性、透明性和公正性,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