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初始登记:
适用于新建房屋竣工后的权利人,是首次取得所有权的登记。
转移登记:
适用于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包括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调拨、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以其他合法方式使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的情况。
变更登记:
适用于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名称变更、房屋坐落的地址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房屋登记状况变更等情况。
他项权利(抵押权)登记:
设定房屋抵押权,当事人申请房屋抵押登记。登记后抵押情况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抵押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房屋权利人在总登记或产权转移、变更、注销时进行登记。
补证:
在房屋登记过程中,如发现房屋权属证书缺失或损坏,可以申请补证。
换证登记:
在房屋登记过程中,如需要更换房屋权属证书,可以申请换证登记。
此外,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屋登记还包括以下类型:
总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一次性、统一、全面的产权登记,也称静态登记。这是房屋产权登记中最基本的登记。
设立登记:
根据民法典理论,他物权产生于既有权利,是原权利人设立的结果,所以他物权登记,称为设立登记。
预告登记: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为保障未来房屋所有权的实现,可以对即将购买的房屋进行预告登记。
地役权登记:
在房屋上设定地役权,需要进行地役权登记。
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登记的办理范围包括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且登记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可依法设定居住权。
综上所述,房屋登记包括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补证、换证登记、总登记、设立登记、预告登记、地役权登记和居住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