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的基本原则包括:
双重犯罪原则:
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都认为是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这一原则确保了引渡请求的合理性,防止了因政治或其他非法律因素而进行的引渡。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如果被请求国认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具有政治性质,可以拒绝引渡。这一原则保护了政治犯的人权,避免了因政治迫害而进行的引渡。
死刑犯不引渡原则:
如果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引渡者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或执行死刑,可以拒绝引渡。这一原则体现了对被引渡人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专一原则:
请求引渡的国家对于被引渡的人犯只能就其所犯构成引渡理由的罪行对该人进行审判或处罚,并且不得再将该人引渡到第三国。这一原则确保了被引渡人不会在多个国家之间被反复审判和处罚。
条约前置主义:
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两个国家之间签订了引渡双边条约、含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刑事司法互助条约等文件,以及相关国内立法为依据。如果两个国家之间没有签订相关条约,则另一国有权拒绝引渡的请求。
罪名特定原则 (又称同一原则):请求国在将被引渡的人引渡回国后,必须以请求引渡时所持罪名审判或惩处,不得以不同于引渡罪名的其它罪行进行审判或惩处。
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引渡合作,引渡合作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引渡的法律框架,确保了引渡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人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