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抓捕犯人时,可以采取以下手段:
通缉令和发动群众协查
发布通缉令,发动群众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在逃犯罪嫌疑人。
悬赏
对提供嫌疑人行踪信息的知情人给予奖励,鼓励公众参与抓捕行动。
定点蹲守
在嫌疑人可能出现的地方进行蹲守,等待时机进行抓捕。
电话跟踪
对嫌疑人的手机进行定位跟踪,以便实施抓捕。
身份证跟踪
利用嫌疑人的身份证信息,追踪其住宿记录,从而实施抓捕。
拘传
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强制传唤,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讯问。
取保候审
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其随传随到。
监视居住
限制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进行监视。
拘留
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暂时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
逮捕
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羁押场所。
使用特殊抓捕器材
针对特定情况,如持刀暴力分子,使用带有触发机关的抓捕器材,迅速制服犯罪嫌疑人。
调查访问和审讯
通过调查访问和审讯,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现场勘查和摸底排查
对犯罪现场和相关场所进行勘查,发现犯罪线索,并对有作案条件的个人进行调查。
控制销赃和查帐
监视控制犯罪分子的销赃行为,查帐以发现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