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需要以下步骤和材料:
协议离婚
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提供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
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有效身份证件
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受理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发《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结婚证丢失的,需书面声明遗失,并提供相关证明
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为三十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和登记
双方在冷静期结束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
婚姻登记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并颁发离婚证
诉讼离婚
起诉
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委托律师写起诉状,并提交以下材料:
民事起诉状
结婚证
身份证
子女的户口本或出生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