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 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
具体而言,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如果本月的工资在第三个月仍未发放,则构成拖欠工资。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如临时工或小时工,每个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天,超过15天即构成拖欠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或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的期限。
综上所述,无论是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用工,超过30天或15天未支付工资即构成拖欠工资。劳动者在遇到工资拖欠情况时,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法院寻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