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得用以下方式出资:
劳务:
劳务不能作为出资,因为劳务无法用货币估价且无法依法转让。
信用:
信用同样不能作为出资,因为信用无法用货币估价且无法依法转让。
自然人姓名:
自然人姓名不能作为出资,因为这涉及到个人身份和权益,无法用货币估价且无法依法转让。
商誉:
商誉不能作为出资,因为商誉无法用货币估价且无法依法转让。
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权不能作为出资,因为这通常涉及到特定的许可和合同,无法用货币估价且无法依法转让。
设定担保的财产:
设定担保的财产不能作为出资,因为这些财产已经存在担保,无法自由转让。
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能作为出资,因为没有任何自然人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总结:
股东在出资时,必须选择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如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股东出资时,还需要注意出资财产的评估作价和核实,确保出资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