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作证通常涉及以下几种情形:
目击证人:
警察作为案件发生时的目击者,可以就其亲眼所见的情况提供证言。
程序证人:
警察可能就其侦查程序的合法性提供证言,证明证据收集过程的合法性。
鉴定人证人:
在需要专业技术鉴定时,警察鉴定机构的技术人员可能会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说明。
警察作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身份验证:警察应穿着警服并展示警号等标识,以证明身份。
执法记录仪: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和音频信息,作为证明身份及执法合法性的辅助证据。
警务系统核实:通过警务系统核实身份,如使用对讲机或移动警务终端等设备。
出示执法文件:如警察所在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执行特定任务的相关文件等。
证据收集程序:在证据收集时,应遵守法律程序,如两名警察在场并出示警察证书,必要时进行录音录像。
作证豁免制度:为打消警察出庭作证的顾虑,应当建立“警察作证豁免”制度。
法律后果说明:审判人员应告知警察如实提供证言的法律责任,以及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法律后果。
以上是警察作证的一些基本方式和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