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物品的定价主要依据市场价值,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流通商品:
按照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进行定价。
生产资料及其他物品:
原则上按照购进价计算,但如果现行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则按现行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农副产品:
按照农贸市场同类中等价格进行估算。
特殊财物:
对于特殊财物,为确保定价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可以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评估。
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
按国有商店零售价计算,若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则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外币:
按照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文物:
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照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通信线路、复制电信码号:
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费计算;销赃数额低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通信线路、复制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
在实际操作中,首先应尽量寻找被盗物品的有效价格证明,并根据该证明认定价值。如果没有有效价格证明或认定数额明显不合理,则应委托估价机构进行估价。估价时应考虑物品的流通领域、生产领域、市场情况等因素,以确保定价的公正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