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危险犯是指实施了危害行为并造成某种法益受到具体威胁的犯罪。根据中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危险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放火罪:
实施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既遂。
爆炸罪:
实施爆炸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构成犯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使用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电力设备、交通标志、交通信号、通信设施、易燃易爆设备,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
危险作业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犯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构成犯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
妨害药品管理罪: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这些罪名在刑法分则中通常会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并且需要司法人员根据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具体的危险。与抽象危险犯不同,具体危险犯的危害性更为直接和紧迫,往往需要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危害的发生或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