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惩罚功能:
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是我国司法机关的首要功能。
调整功能:
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来实现司法制度的调整功能。
保障功能:
通过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的各项司法活动来发挥保障功能。
服务功能:
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应努力为人民、为经济建设服务。
教育功能:
司法机关的活动要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普法依法治理:
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治意识。
社区矫正:
对犯罪人员进行教育和改造,促进其社会融合。
基层人民调解:
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监狱劳教:
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教育,促进其改过自新。
法律服务:
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
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确保公平正义。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
对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重大行政决策过程民主科学,内容合法合规。
行政执法监督与协调:
对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督促执法机关整改,协调各部门在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过程中的争议。
刑事执行职能:
包括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帮助罪犯顺利回归社会。
公共法律服务:
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包括法治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律师工作和公证服务。
监督和指导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
监督和指导全国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监督和指导全国劳动教养工作。
法制宣传教育:
制定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
律师和公证管理:
监督和指导全国的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援助机构和在华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和指导全国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
国际司法合作:
组织参加联合国有关预防犯罪领域的会议和活动,承办联合国有关对口部门的往来业务,组织参加国际有关人权问题的法律研讨和交流活动、开展政府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
参与国家立法工作:
参与国家立法工作,组织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研究。
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指导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综上所述,司法的职能涵盖了从惩罚犯罪到教育公民、从监督法律实施到提供法律服务等多个方面,旨在维护法律尊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