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具有以下特征:
自愿性: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包括是否提交仲裁、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庭组成、审理方式等,均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专业性:
仲裁实行专家办案制度,对于复杂、专业性强的新型领域案件,由具有专业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家仲裁员进行裁判,以保证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一裁终局: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可申请强制执行。
保密性强:
仲裁不公开审理,仲裁庭组成人员对仲裁案件负有保密义务,不公开仲裁案件程序和实体内容,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维护商业信誉。
适用法律灵活:
仲裁裁决的作出不仅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同时可参考国际惯例、交易习惯和商事规则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有助于创新型业务纠纷的解决。
国际执行力强:
我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缔约国之一,我国的仲裁裁决可以在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有助于涉外商事纠纷的解决。
高效性:
仲裁程序灵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争议的具体情况,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节省时间和成本。
独立性: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确保仲裁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经济性:
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时间上的快捷性、无需多审级收费以及保密性带来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等方面。
这些特征使得仲裁成为一种高效、灵活、保密且具有国际执行力的纠纷解决方式,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