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卷宗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其中,短期保管的卷宗是指 在较短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公证档案,保管期为二十年。
具体属于短期保管的公证卷宗包括:
1. 生存证明、健康证明;
2. 定居证明;
3. 未婚证明、无配偶证明;
4. 委托书、委任书证明;
5. 授外人员劳动保险证明;
6. 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证明;
7. 现场监督证明;
8. 商品成份证明;
9. 技术标准证明。
建议在实际工作中,公证机构应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别、内容及其证据价值来确定具体的保管期限,以确保公证档案的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