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类型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
人保
定义:人保是指除了债务人财产以外,又附加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这包括保证、连带债务人以及并存的债务承担。
类型:
保证:保证是以人的信用(信誉)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未被追索的情况下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物保
定义:物保是指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作为债权人之债优先受偿的对象。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类型: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的客体包括动产、不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
质押权:质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用作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权利。
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金钱担保
定义:金钱担保是指以特定的货币作担保,其设立亦属于意定,需要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的定金合同且需要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类型:
定金: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方式。定金具有惩罚性,当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定金罚则将适用。
这些担保类型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具体实践中可能有所不同,但上述分类是比较常见和通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