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解散费的支付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经济补偿: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的计算: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高工资情况下的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特殊情况下的额外补偿:
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最多付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税务处理:
公司解散员工的补偿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以内的部分不需要交个税;超过300%的部分,需要纳个税。
综上所述,员工解散费的支付标准主要根据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资水平来确定,高工资情况下会有额外的补偿,并且税务处理也有具体规定。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实际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