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的生育津贴包括以下项目:
1. 生育津贴:根据女职工生育时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如果女职工未参加养老保险,则以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计发标准是: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
2. 计划生育手术津贴:职工在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津贴。
3. 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开支范围的生育医疗费,按规定支付。
4. 计划生育医疗费用:职工因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也按规定支付。
具体支付标准可能会根据最新的政策有所调整,请以最新的官方发布信息为准。如果您需要了解最新的政策详情,建议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