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闲置违反的是 《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规定。具体违反内容如下:
禁止闲置耕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闲置土地的处理规定: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使用土地的,要交纳闲置费用。如果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可以回收土地。具体规定包括:
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后,连续满一年或者超过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1年以上(含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的或者已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1年以上(含1年)的。
综上所述,土地闲置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关于禁止闲置耕地、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以及闲置土地的处理规定。未按规定开发土地将面临缴纳闲置费、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