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押是指在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这种约定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因为流押违背了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即抵押权人应当在债务未受偿时,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而不能直接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
流押的主要特点包括:
约定性:
流押条款是在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的。
条件性:
流押条款通常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生效,若债务人在该期限届满时未履行债务。
禁止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流押条款是无效的,债权人不能直接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而应通过法定程序(如拍卖、变卖)实现债权。
流押的存在可能导致对抵押人利益的不公平,因为抵押权人可能利用其强势地位,使抵押财产的价值远超过所担保的债务,从而损害抵押人的利益。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禁止流押条款,以保障抵押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