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投毒罪

2025-01-10 09:43:20

投毒罪,在中国刑法中被称为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仍故意向饮用水源、食品生产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客体要件:

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要件:

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需要注意的是,传统的投毒罪在2001年的刑法修正案(三)中已经被删除,现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其外延更为广泛,包括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投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