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占有,也称为先占,是指 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从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这种占有行为要求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先占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权。
被占有的物应当是法律不禁止占有的物品,违反法律规定而先占的,不能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
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即先占人在占有物品时有客观上足以使他人认为先占人有据为已有的表示。
须为无主物,即该动产在占有时不属于任何人所有。
先占制度的价值在于实现物有所归,有利于物尽其用,并提供一个关于私有财产起源的假说。在立法上,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例如,罗马法中即有先占制度,是万民法上的所有权取得方法。而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先占制度,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废弃物等无主财产,实际上存在着先占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先占取得只适用于法律对于无主财产的归属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如无人继承的遗产,则应当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能先占取得。
综上所述,先行占有是一种重要的财产取得方式,通过先占无主动产可以实现物尽其用,并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但在具体应用中,需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