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疾病或损伤导致已经失去劳动的能力,无法从事原有的工作,甚至不能胜任轻便工作,以至于生活不能自理。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主要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种情况。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一般指一级到四级伤残。
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具体标准包括:
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
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般指五级到六级伤残。
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丧失劳动能力的判定标准是国家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鉴定。
这种丧失劳动能力可能会对个人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并可能获得相应的法律保障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