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和物证是司法实践中常用的两类证据,它们分别通过不同的方式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书证的范围非常宽泛,包括各种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例如:
1. 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2. 合同书、公、私文书、会计凭证、租赁契约、结婚证、房产证、商标、信件、电报、牌号、车船票、运输单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3. 交通事故中的医疗收费票据、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等。
物证是指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包括:
1. 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2. 血迹、指纹、脚印等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
3. 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证据可能同时具备书证和物证的特性,即物证书证同体。例如,在犯罪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如果用该书信的内容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则属于书证;同时,又需要判明该书信是否为被害人所写,需要作笔迹鉴定,从痕迹的角度看,该书信又是物证。
在司法实践中,书证和物证通常需要相互补充,共同构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