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然性证据,是指 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的证据。在司法领域,特别是民事诉讼中,当证据无法达到绝对确定的程度时,法官会依据现有的证据和事实,通过逻辑推理和经验判断,认为某一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从而认定该事实存在的一种证明标准。
具体应用盖然性证据的情况包括:
证据不足:
当案件的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时,法官需要依据间接证据和相关事实进行推断。
事实推定:
在某些情形下,法律规定可从已知事实推定出另一事实的存在,即使没有直接的证据。
经验法则:
根据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某些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可能性,法官可据此认定事实。
逻辑推理:
法官根据逻辑推理,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现有的证据和事实,判断某一事实的存在的可能性。
高度盖然性是一种相对的证明标准,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证据不足以达到绝对确定的情形下,通过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做出最接近事实的判断。这种标准在民事诉讼中较常见,因为民事案件往往涉及较复杂的事实关系,由于当事人往往是原告在事发前没有做到证据的“留痕”,很难达到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的严格证明标准。
综上所述,盖然性证据是指那些根据现有证据和事实,通过逻辑推理和经验判断,其存在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的证据,这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常被用来认定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