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相关的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由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此证以确认所有权。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适用于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核发。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
这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的合法凭证。
宅基地证:
通称宅基证,是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
房屋所有权证:
依法对房屋拥有所有权,是依法批准建造使用的农村宅基地自建房的法定凭证。
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在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建议在需要办理相关证件时,咨询当地国土部门或相关机构,以确保手续的合法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