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时间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步骤:
提前确定
开标时间应当在提供给每一个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中事先确定,以便每一投标人都能事先知道开标的准确时间,确保开标过程的公开、透明。
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开标时间应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相一致。将开标时间规定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目的是为了防止招标人或投标人利用这段时间间隔进行暗箱操作。
公开进行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所有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都应当到场参加开标。公开开标有助于投标人了解竞争对手的优势和劣势,判断自己中标的可能性,并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地点一致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如果开标地点与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不一致,则开标时间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应有一合理的间隔。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
特殊情况
如果开标地点与接受投标文件的地点一致,则开标时间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应一致;如果开标地点与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不一致,则开标时间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应有一合理的间隔。
综上所述,开标时间的确定应严格遵循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并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保持一致,以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和透明。